广州男子食用眼镜蛇后举报商家 法院认定双方均违法不可免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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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民张某与朋友在一家餐馆就餐时,明知是野生蛇类仍执意点餐食用,事后却以取证为由举报商家。令人意外的是,市场监管部门不仅处罚了涉事餐厅,同时也对举报人张某开出罚单。张某不服处罚决定,将监管部门告上法庭,但法院最终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。
据了解,今年3月20日晚,张某在进入广州某餐馆前就开始了视频拍摄。点餐时,服务员明确告知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,双方商定价格后,张某依然选择食用。三天后,张某向监管部门举报该餐馆涉嫌违法销售野生动物。经调查,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张某食用野生蛇类行为违法,于7月4日对其作出罚款处罚。
在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后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辩称食用行为是为了取证需要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》,无论是销售还是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。法院特别指出,举报违法行为并不需要以自身违法为前提,张某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主动食用的行为已构成违法,不能因事后举报而免除责任。
承办法官强调,保护野生动物是公民的法定义务。取证完全可以通过拍照、录像、索要票据等合法方式实现,无需以身试法。该案判决再次明确了法律底线: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正当借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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